郑煤集团两名副总因贪污受审 面临刑事处罚

 来源:洛阳网 发布时间:2011-10-17 21:46:24 点击数:
导读:  东方今报南阳讯昨日东方今报记者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涉嫌贪污受贿,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郑煤集团”)原副总经理王怀珍,郑煤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宋岳岷同庭在南阳受…

  东方今报南阳讯 昨日东方今报记者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涉嫌贪污受贿,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郑煤集团”)原副总经理王怀珍,郑煤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宋岳岷同庭在南阳受审。

  庭审在10月13日进行。王怀珍曾任郑煤集团裴沟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案发前任郑煤集团副总经理(副厅级)。宋岳岷曾任裴沟煤矿总会计师,捕前任郑煤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经省高级法院指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人涉嫌贪污受贿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7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王怀珍利用担任裴沟煤矿矿长、郑煤集团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帮助他人在承揽煤矿深部立井污水处理工程、煤矿外运煤隧道工程、裴沟煤矿家属楼、培训楼等方面谋利,收受他人钱财共计214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

  检察机关另指控,2005年11月,被告人王怀珍利用其担任裴沟煤矿矿长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7万元公款据为己有。

  2007年9月,被告人宋岳岷、裴沟煤矿总工程师王金启(另案处理),通过虚开工程支出的办法,将挂在裴沟煤矿其他应付款账户中的28万元款项套取据为己有,其中王怀珍获款17.5万元,宋岳岷获款1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怀珍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9次收受他人钱款共计214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他人采用骗取的手段,两次贪污公款35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责;被告人宋岳岷伙同他人贪污公款28万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 张定有 通讯员 李显娥  吴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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