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诈骗案取保候审

作者:申志礼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4 19:34:27 点击数:
导读:朱某因涉嫌通过招工诈骗钱财,被普陀公安分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其家属在网上找到我团队律师,律师介入后立即与办案民警取得联系,并在48小时内对朱某进行会见。会见结束后,律师结合会见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结合…

    朱某因涉嫌通过招工诈骗钱财,被普陀公安分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其家属在网上找到我团队律师,律师介入后立即与办案民警取得联系,并在48小时内对朱某进行会见。

    会见结束后,律师结合会见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提出本案有可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或在法院审判阶段免于刑事处罚。律师有理有据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获得了办案机关的认可,最终批准了朱某的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女,汉族,1981年9月9日生,户籍地XX省XX市XX镇XX街XX号,现住址上海市普陀区泾惠路XX号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朱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朱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2423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申请人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特申请对朱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申请人可以依照贵局要求提供保证人,也可以按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申请人认为,本案朱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朱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首先,朱某是否诈骗的有关证据应该已被公安机关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朱某所涉嫌的不是暴力型犯罪,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无畏罪潜逃的可能性。

其次,朱某进入公司工作仅10余天,其与他人参与诈骗的数额应仅为人民币3000余元朱某本人获利仅为1000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检察院或法院将有可能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实无畏罪潜逃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对嫌疑人朱某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朱某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恳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致

普陀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

                                 2012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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