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某销售假药罪获刑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来源:上海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05-23 17:45:17 点击数:
导读: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虹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XX。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2月25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
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虹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XX。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2月25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XX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 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忆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饶XX于2010年12月起,租赁本市X路X号甲杂货店对外销售假冒性保健药品。2012年8月2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店铺内查获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藏鞭威哥王”2盒、“金伟哥”1盒、“睾丸酮”2盒、“硬十天”1盒,共计36粒。案发后,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虹口分局鉴定:上述查获的药品均按假药论处。

以上事实,被告人饶XX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凉城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关于商请对查获涉案非法性药品界定的复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XX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饶XX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饶XX到案后能够坦白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药品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饶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张金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葛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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