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李某抢劫案,一审获刑五年半

作者:上海寻衅滋事罪案例 来源:www.519ls.com 发布时间:2013-06-01 18:01:13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嘉刑初字第48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2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

         

    

(2008)嘉刑初字第4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2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某某、邱某某,上海市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08]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丁某某、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胡某”、李某山、李某虎、徐某某、殷某某(均另处)等十余人,经事先预谋,驱车至本区南翔镇解放街55号南翔电影院地下游戏室内,由李某虎、徐某某、殷某某三人上前欲在赌博机上密装电源,以骗取钱财,在未能得逞后,李某虎、徐某某、殷某某遂离开了游戏室。嗣后,被告人李某某及“胡某”、李某山等人向店内员工陈某某索要钱财,当遭拒绝后,即上前对被害人陈某某采用言语威胁、拳打脚踢的方式,威逼被害人陈某某交出钱款,当场劫得人民币5 000元后逃逸。

公安机关经网上追逃,于2008年2月7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某的多次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同案关系人李某虎、徐某某、殷某某的供述;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6、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的扣押物品清单;7、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开具的被害人陈某某的验伤通知书;8、被害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9、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10、江苏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式,结伙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没有异议,认定其犯抢劫罪有异议。被告人李某某认为是“胡某”叫其去装“上分器”而到了现场,是他们打、逼被害人的,其没有打过被害人,也没有分到钱。认为其犯了罪,但不是抢劫,希望法院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持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其去游戏机房是装“东西”,被告人李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其没有殴打、威胁被害人。殴打被害人的事实目前只有被害人一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胡某”(音)、李某山(均在逃)、李某虎、徐某某、殷某某(均另处)等十余人经预谋,驾车至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解放街55号附近,先由李某虎、徐某某、殷某某至南翔电影院地下游戏室在赌博机上密装电源(俗称“上分器”),以骗取钱财而未得逞,李某虎、徐某某、殷某某遂离开了地下游戏室。嗣后,被告人李某某和“胡某”、李某山等人采用言语威胁、拳打脚踢的方法,从该地下游戏室员工被害人陈某某处劫得人民币5 000元后逃逸。

2008年2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中被查获归案。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2008年1月14日凌晨4时许,我在南翔镇解放街55号南翔电影院地下游戏室内看店,突然进来了十几名男子,进来后关上铁门,说有事找老板,还拿我的手机。带头的男子指着我的腰包说,自己把钱拿出来,我不给,带头的那个男子就一拳打在我的额头上,他身后的男子(经当庭辨认被告人李某某是其中之一)见状就纷纷冲上来朝我头部乱打,我的大腿上也被踹了两脚。我没办法,只得在腰包里取出一叠钱给了他们。他们数了一下,说有5 000元。他们还将店内的电脑主机搬走了。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2008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我在南翔镇解放街55号南翔电影院地下游戏室内的卧室睡觉时,听见有人敲卧室的门,我没理睬。过了几分钟,我听到外面有几个男的声音,比较吵,我打电话给店内的员工陈某某,一个陌生的男子接电话说在我店内玩游戏输了不少钱,叫我把钱退给他,我在电话中让他找店内员工退钱,我就挂了电话。又过了2分钟,我再打电话给陈某某,他在电话中说“抢劫”,我马上穿了衣服,到游戏室,对方已不见踪影,我追出去,在路边,看到一台被抢的电脑主机,我就把主机抱回店内,陈某某对我讲被抢去现金5 000元。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2008年1月14日凌晨4时许,接到报警后,我和其他民警及联防队员在本区南翔镇解放街55号南翔电影院地下游戏室外,发现三名犯罪嫌疑人(李某虎、徐某某、殷某某)神色慌张,欲驾车离开,我们将车拦下,并将三人传唤至派出所。

4、同案关系人李某虎的供述

2008年1月13日11时左右,我弟弟李某山(我哥某某让他打的)打电话给我说去一个游戏机房的机器上装遥控器。碰头的时候是半夜11、2点了,我碰到了我哥(李某某)、殷某某、小安徽(徐某某)等人。我哥对我们说,让我负责把“上分器”装到游戏机上,让殷某某和小安徽帮助我一起安装。我们三个人先进游戏机房,我看到赌博机下面有很大的挂锁,没法安装“上分器”。过了5、6分钟,我哥哥和弟弟还有七、八个人都进了游戏机房,一个人拔掉赌博机的电源,其他人把小工(陈某某)逼到靠厕所的角落,威胁让小工拿出钥匙,但开不开。我和殷某某、小安徽一起走出了游戏机房,那时我看见其他的人在动手推小工,等我们三个人出去后,不知谁把游戏机房的铁门拉上了,我听到里面很乱,有打人的声音。出来后我们就在车上等我哥哥和弟弟他们,一会儿警察来了,我们三人被警察抓住了。

5、同案关系人徐某某的供述

2008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有我认识的小马(殷某某)、阿某某、阿某(李某虎)、大某(李某某)等一群人在桃浦绿杨桥车站附近碰的头,大某对我们说“我们今天到南翔电影院那边的游戏机房装上分器搞钱”,大家都同意了。如果装不上,直接找兄弟输钱的借口进行敲诈。后来我们十个左右的人,开了二辆车到了南翔这边,按事先分工好的,我和阿某、小马先进去看情况。接着他们都下来了,负责找麻烦引开小工(陈某某)的注意力,我和阿某负责装“上分器”,结果装不上,同时我们将原来的两个顾客赶了出去。见没有能用“上分器”骗钱,大勇等人就围着小工给上分,小工不肯,他们就打小工,这时小工被控制住了,我就离开了。过了大约5分钟,他们都跑出来了,我们也驾车逃跑,没跑多远,就被警方抓获了。

6、同案关系人殷某某的供述

2008年1月14日零时左右,我和李某山、李某虎、李某某(他们是亲兄弟)还有五、六个男青年在普陀区古浪路的绿杨桥王某某暂住处玩,到了凌晨1时左右,徐某某也来了,于是我们就商量到南翔电影院地下室游戏机房去装上分数的机器搞点钱,如果不能装就借口输掉钱向老板敲诈钱,我们大家都同意了。凌晨2时左右,我开了一辆桑车,李某某开了小客车,车牌都卸下了。 我们将车停在南翔镇电影院地下室游戏机房门口处,李某某、李某山叫我和李某虎、徐某某三人先下去看看,然后将机器装好。于是李某虎拿了上分数的机器,和我、徐某某先到游戏房,我们转了一圈,发现机器上都上锁的,没法装,于是我们就回到上面,将情况跟李某某、李某山他们讲了。李某某讲既然来了,机器不能装,就借口输掉钱向老板敲点钱,接着他们几个人就到游戏机房去了,我和徐某某回到车上等他们。过了一会儿,李某虎也上了车,又过了10分钟左右,警察来了,我们知道出事情了,就马上开车逃,开了一段路,被警察拦了下来,把我、李某虎、徐某某带到了派出所。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008年1月14日凌晨,是“胡某”叫我帮他们去一家游戏机房安装“上分器”,我叫了我的两个兄弟(李某虎、李某山),还有徐某某、殷某某、王某某,其他的人都是“胡某”叫的,我们分坐二辆车从普陀区绿杨桥到嘉定南翔镇电影院地下游戏机房,先让我弟弟李某虎及徐某某、殷某某三人进游戏机房,其余人稍晚几分钟进去帮他们引开游戏机房里面的小工(陈某某),但李某虎他们没有装成功,我就让他们先离开。后来“胡某”一起来的人打了游戏机房里的小工 ,我没打。他们让小工打电话给老板,问他输钱怎么办,商量下来让小工退了5 000元钱。

8、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是将其围住并用拳头敲打其头部的人,李某山是参与对其实施抢劫的人;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犯罪嫌疑人携带的电源一只已扣押在案;验伤通知单,证实被害人陈某某头部外伤的情况;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的经过。

9、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证明等。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否认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经查,2008年1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胡某”、李某山、李某虎、徐某某、殷某某等人经预谋,至南翔电影院地下游戏室内,先由李某虎、徐某某、殷某某在赌博机上密装“上分器”未果,后由被告人李某某及“胡某”、李某山等人采用言语威胁、拳打脚踢的方法,从该游戏室员工陈某某处劫得人民币5 000元后逃逸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且有同案关系人李某虎、徐某某、殷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抢劫的过程,其辩称没有抢劫的辩解,不能自圆其说,且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起因、危害后果和本案的赃款未退赔及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体现。现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7日起至2013年8月6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 闻 翌

审 判 员  项 永 明

人民陪审员  宗 小 时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黄   ?

 

 

 

 

 

 

 

 审  判  长徐闻翌 审  判  员项永明 人民陪审员宗小时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黄  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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