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吕某诈骗案一审获缓刑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安丰镇某村某组。现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玉明、代理检察员马晶晶,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吕某因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疾病(尿毒症)需血液透析治疗,通过使用伪造的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收款单据的方式,骗取该院血液透析治疗,共计偷逃治疗费人民币111,200元。
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已退赔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帐单核实情况,证人陈某的证言,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能自愿认罪且因患疾病而骗取医院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吕某应将骗取的血液透析治疗费用退赔给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曹吉良 代理审判员房素平 人民陪审员单国强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钱 莹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A座36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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