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月缓刑四个月

作者:上海贩卖毒品罪律师 来源:上海贩卖毒品案例 发布时间:2014-10-16 19:02:26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浦刑初字第36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阿扎某某。  翻译人员阿莉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工作人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36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阿扎某某。
  翻译人员阿莉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工作人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3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扎某某及翻译人员阿莉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阿扎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华夏西路口处,将0.32海洛因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翟某某。
  2012年8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阿扎某某携带3.27克海洛因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申波路、高科西路附近,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阿扎某某于2012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其于2012年8月3日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扎某某在开庭审理
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翟某某、郑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户籍资料、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阿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阿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丁文豪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王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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