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故意伤害罪案例:X某涉嫌故意伤害被判缓刑

作者:上海故意伤害罪案例 来源:上海故意伤害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6 19:10:2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青刑初字第7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青刑初字第7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薛间村某门口,因几棵树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扭打,双方倒地后继续用脚踢打对方,致被害人张某某右腿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因外伤致右胫骨平台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丁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朱家角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吴小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刘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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