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区协助组织卖淫罪缓刑案例

作者:上海协助组织卖淫罪缓刑案例 来源:上海协助组织卖淫罪缓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3 21:06:29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奉刑初字第5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被告人张乙甲。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张乙甲…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奉刑初字第5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被告人张乙甲。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张乙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张乙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初至3月,李刚(已判决)在本区四团镇平安社区平旺路XXX号经营和天下休闲娱乐中心(以下简称为和天下浴场)过程中,招募多名卖淫女在和天下浴场内提供卖淫服务,安排陈腾飞(已判决)做其副手,在其不在的情况下全权负责和天下浴场内具体事务,安排唐姗姗(已判决)主要负责管理卖淫女及安排嫖客和卖淫女之间的具体事务。被告人刘某伙同刘强强、徐先良(二人均已判决)明知浴场内有卖淫嫖娼活动,仍分别以招呼客人等方式予以积极协助。被告人张乙甲伙同刘洋(已判决)明知浴场内有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仍将卖淫小姐提供完性服务后虚开的服务项目消费清单输入电脑,从而与嫖客结账,协助他人组织卖淫。
  2014年3月14日,卖淫嫖娼人员张乙二人、荣某、王某、彭某、冯某、马某在和天下浴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张乙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刚、陈腾飞、唐姗姗、刘强强、徐先良、刘洋、郑光的供述,证人张乙、荣某、王某、彭某、冯某、马某、张乙、程某某、许某、兰某某的证言,承包合同,百姓网招聘广告,消费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乙甲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仍予以协助,二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张乙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乙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在量刑时上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乙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余  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王  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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