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内幕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作者:申志礼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3-01-09 19:37:30 点击数:

近期,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某甲因内幕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医药)系上海XX公司,股票代码XXXXXX。2020年1月,XX医药为应对新冠病毒疫情,开展抗病毒药物瑞德西韦的仿制工作。同年2月1日、2月11日,XX医药先后完成仿制瑞德西韦小试批生产、中试批生产。2月11日晚,XX医药发布《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进展的公告》,宣布近日成功仿制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技术和制剂技术,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此后XX医药股价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涨幅最高达66%。XX医药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发布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重大进展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月11日。
    2019
年,某公司在XX医药筹备上市过程中,为其提供了材料审核、路演等服务。XX医药成功上市后,于2020年1月3日与某公司签订《XX合规及资本品牌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由某公司为XX医药提供信披合规等服务。同年2月4日,XX医药董事长X某为寻求联系相关方面支持以及咨询涉案内幕信息公告事宜,将XX医药仿制瑞德西韦小试批生产成功以及即将实现扩大生产等研发进展告知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某甲。
    2020
年2月6日,被告人某甲实际控制“XX”“XX”“XX”“深圳市B有限公司”“深圳市C有限公司”5个证券账户,买入XX医药股票31万余股,交易金额人民币1,392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于2月10日至3月6日陆续卖出,获利8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某甲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于庭前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相关合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甲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来源: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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