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主管获缓刑

作者:申志礼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3-01-10 22:59:47 点击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被告单位某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缺少增值税进项发票,经由被告人郑某决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形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收受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税额共计82万余元。

2021年10月29日,被告人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某A公司退出违法所得90万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某A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张某、被告人郑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郑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某A公司、郑某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某A公司已退缴了全部抵扣税款,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对某A公司、郑某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以适用缓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某A仪器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退缴的税款予以上缴国库。

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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