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缓刑

作者:严业周律师 来源:上海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02-26 12:32:3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浦刑初字第500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严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程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30日被取保…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浦刑初字第50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4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及辩护人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1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无实际采购电脑设备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程某某介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5份上海某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296,975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88,449.37元,并于同年12月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辉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表、申报回执、扣税电子回单、扣税回执、补缴税款完税凭证、税务机关调查证明材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程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程某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对周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丁晓青
 代理审判员李  峰
 人民陪审员黄玉娟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王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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