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盗窃案判刑七个月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来源:上海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05-23 17:47:52 点击数:
导读: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虹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XX。199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
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虹刑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XX。199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监狱总医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X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付XX于2012年11月14日18时43分许,至本市X1路、X2路处,趁被害人李X不备之际,窃得其放置在右侧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510元的OPPO牌A203型手机1部,即销赃他人。后被民警通过监控发现并当场将其抓获。

被告人付XX于2013年2月3日16时许,至X1路X号门口,趁被害人杨XX不备之际,使用钢丝钳窃得其放置在左侧上衣口袋内的人民币40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查获的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被告人付XX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杨XX的陈述笔录,证人黄XX、胡XX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篮桥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拍摄的刑事照片,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XX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付XX到案后能够坦白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张金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李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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