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苏某贩毒案判三个月拘役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来源:上海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05-23 17:49:21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虹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2004年3月、4月因吸毒分别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和收容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5月、6月因吸毒分别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和收容…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虹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2004年3月、4月因吸毒分别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和收容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5月、6月因吸毒分别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和收容劳动教养二年九个月;2012年12月26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XX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X于2012年12月26日1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X路X弄X号,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包白色粉末贩卖给吴XX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吴XX的0.14克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吴XX、陈X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欧阳路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及拍摄的赃物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2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张金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李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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