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诈骗案被告被判处缓刑

作者:诈骗罪案例 来源:www.519ls.com 发布时间:2014-09-22 20:57:31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普刑初字第913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普刑初字第9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某,男,1965年9月27日生;因本案于2014年1月21日被上海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913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9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某,男,1965年9月27生;因本案于2014年1月21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包某某谎称认识上海市国资委主任杨国荣,能为被害人杨耐梅在江西省南昌市的经营项目疏通关系为由,将杨培作为上海市国资委主任介绍给杨耐梅认识后,于同年6月1以杨国荣将率团赴南昌市出差,为被害人疏通南昌市的经营项目需请客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杨耐梅人民币3.5万元后,赃款被化用。

2014年1月21,民警在本市普陀区信安新村132号402室抓获被告人包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耐梅的陈述,证人杨某某、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工作证及上海医疗就诊证复印件,短信记录,存款凭条,个人业务凭证,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中国工商银行卡,收据,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已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包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谢  燕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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