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张某故意伤害案被判处缓刑

作者:故意伤害罪案例 来源:www.519ls.com 发布时间:2014-09-22 21:18:46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徐刑初字第7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4)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徐刑初字第7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4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8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6513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和其妻子、女儿在本市徐汇区某路某号四楼某香辣馆用餐时,被告人张某某因担心餐馆空调温度低会导致女儿生病,遂要求正在为邻桌丁某某、苏某等六人点菜的服务员郑某某关空调,郑某某通过对讲机要求其他服务员关空调。被告人张某某见空调没有及时被关,遂催促关空调,由于服务员未及时回应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遂将自己桌上的一个干锅推到地上,而干锅被砸后的菜和汤水溅到丁某某的一名同事的背部,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见状立即上前擦拭,并表示歉意。丁某某、苏某等人见被告人张某某未表示歉意,遂上前指责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挥手推挡丁某某、苏某等人的手后,双方产生扭打,被告人张某某被摔倒在地。被告人张某某爬起后,便从桌上拿起一只盘子朝丁某某、苏某等人扔去,该盘子砸中丁某某的左脸部,致丁某某左颧弓骨折和左耳前至左颞颌关节处皮肤裂创。经鉴定,丁某某的上述伤势已构成轻伤。20131019日,被告人张某某根据公安人员的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证人苏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验伤通知书,情况说明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且向本院缴纳了赔偿保证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朱锡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赵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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