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信诈骗案被告朱某获从轻处罚

作者:上海电信诈骗案例 来源:www.519ls.com 发布时间:2014-09-23 13:37:40 点击数:
导读: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浦刑初字第103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大学文;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10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大学文;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X,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许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许某某及辩护人李X、严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8日至23日间,被告人许某某将从他人处获得的“‘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栏目提示:您已被系统随机抽选为场外幸运用户,请用电脑登陆www.ccxstv.com领取,验证号3899’、‘您号码已被《CCTV-3星光大道》栏目组抽为场外幸运号!将获得本栏目的惊喜大奖!请登陆x3gx6.org领取!验证号5168’”等虚假中奖内容及大量手机号码,通过腾讯QQ发送给被告人朱某。后由被告人朱某使用互联网,利用中国电信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德平台系统,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上述虚假中奖内容的诈骗信息,数量达26万余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天海、刘念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记录、相关的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发送诈骗信息的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量达26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2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属特别严重以及2名被告人均系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许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又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但2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属较轻,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其辩护人所提对二人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

三、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丁晓青
 代理审判员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黄玉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陈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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