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姜某开设赌场罪获判缓刑

作者:上海开设赌场罪案例 来源:上海开设赌场罪缓刑 发布时间:2015-04-11 21:38:11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金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2015年1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金刑初字第2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2015119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10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31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11月中旬至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姜某某先后多次在本区某某镇某某村农宅内,召集朱某某等人以玩“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共开设赌场20余次,被告人姜某某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

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已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笔录,证人沈某某、黄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舒平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金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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