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朱某开设赌场案被判处缓刑

作者:上海开设赌场罪案例 来源:上海开设赌场罪缓刑 发布时间:2015-04-11 21:40:32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金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丙。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金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丙。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4日期间,被告人朱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卫清西路XXX号旗隆游戏机房西侧仓库内设置“3D宝马金球通”(八联机)、“金鲨银鲨”(八联机)、“五虎将”(八联机)、“万能鲨鱼”(六联机)等赌博机共4台,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累计人民币2万余元。
  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朱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丙退缴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某、朱甲、徐某某、朱乙、余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本院代管款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丙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朱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  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顾佳明


上一篇:上海姜某开设赌场罪获判缓刑 下一篇:上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