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叶某涉嫌贩卖毒品获刑六个月

作者: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 来源:上海贩卖毒品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1 21:56:0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青刑初字第9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甲。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青刑初字第9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甲。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9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叶某甲与购毒人员胡某甲经事先电话联系约定交易毒品后,至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前明村286号附近,将2袋共1.80克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即冰毒)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售予胡某甲,后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及毒资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胡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在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仍向他人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650元及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代理审判员程  程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陆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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