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贩卖毒品案例:贩卖毒品获刑一年四个月

作者: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 来源:上海贩卖毒品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5 22:19:50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7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7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后至本市闵行区沪闵路光华路路口南侧的九宇宾馆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包白色晶体贩卖给黄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从黄某某处扣押的一包白色晶体净重0.70克,从杜某处扣押的一包白色晶体净重2.39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毒品及毒资现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尿样检测报告单,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案发简要经过、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张  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李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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