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诈骗罪案例:诈骗二万获刑十个月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余某至本市杨浦区国宾路XXX号中国银行门口处,谎称自已叫余某伟,能替石某某的儿子找工作需要送礼,骗取石某某美元1500元、韩元180万元、新加坡元672元后逃逸。上述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2万余元。
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余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余某以收款人“余某伟”出具的收条及承诺书,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确认被告人余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余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余某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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