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法拘禁罪案例:非法拘禁一审获刑十个月

作者:上海非法拘禁罪律师 来源:上海非法拘禁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20 19:19:12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嘉刑初字第458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嘉刑初字第4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自报),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于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嘉刑初字第458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嘉刑初字第4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自报),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漆园办事处淝河村大梁庄108号;2010年3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鉴振、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3日20时许,王辉(已判刑)因被害人陆某某欠债未还,遂纠集、指使被告人梁某某及赵晖、张子龙(均已判刑)等人至江苏省太仓市将陆某某带至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南大街XXX号的办公室,在办公室内王辉等人对陆某某进行殴打,陆被迫写下欠条。次日凌晨,王辉又指使梁某某及张子龙、赵晖、夏明安(已判刑)等人将陆某某带至江苏省徐州市,陆在徐州工地上结算到的工程款人民币14万余元被转至王辉的帐户上。12月25日晚,陆某某被带回本区马陆镇嘉新公路XXX号远香湖酒店并被继续拘禁,至12月29日7时许,陆某某趁看押人员不备逃出。
  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中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王辉、张子龙、赵晖、夏明安的供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公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及照片,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帐单及手机短信记录,有关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梁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人关于梁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梁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起因、危害后果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各自作用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月9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徐 闻 翌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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