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一审获判七个月

作者:上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 来源:上海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3 18:00:5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93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9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刑诉[2015]68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93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9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刑诉[2015]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某先后四次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殷家宅XXX-XXX号XXX室其暂住处,容留吸毒人员李勇军(另行处理)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4年12月13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某暂住处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审  判  员胡泰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徐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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