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判三个月

作者:上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 来源:上海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3 18:02:36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8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刑诉[2015]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8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刑诉[2015]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4日晚,被告人俞某在其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庄宝良(另行处理)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5年1月16日晚,被告人俞某在上述地址,再次容留庄宝良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俞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人员查获后,即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某具有自首、一次劣迹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俞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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