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盗窃罪案例:浦东陆某盗窃获判拘役刑

作者:上海盗窃罪律师 来源:上海盗窃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25 21:10:41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11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5]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11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5]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东路地铁口南侧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内采用推车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刘建强停放在此处的杰宝大王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710元。案发后被窃电动自行车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刘建强。2015年2月6日,被告人陆某某因重大犯罪嫌疑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具有坦白、赃物追缴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王美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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