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盗窃罪案例:浦东洪某盗窃获判七个月

作者:上海盗窃罪律师 来源:上海盗窃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25 21:12:22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11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11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洪某至本区航头镇沈庄村XXX号被害人胡某某暂住地处,掰断挂锁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500余元,后逃离现场。
  2014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洪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指纹鉴定书、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及被告人洪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缴纳。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洪某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缪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马丹虹


上一篇:上海盗窃罪案例:浦东陆某盗窃获判拘役刑 下一篇:上海开设赌场罪案例:浦东赵某开设赌场获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