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设赌场缓刑案例:蒋某开设赌场获判缓刑

作者:上海开设赌场罪律师 来源:上海开设赌场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29 22:24:35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青刑初字第4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青刑初字第4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年初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为非法牟利,先后在上海市青浦区青赵公路2169号广丰汽车修理厂一间房屋、盈港路453号港隆国际大厦0917房间、青赵公路民乐佳苑西侧一间房屋、红枫林饭店对面树林等地开设“牛牛”赌场。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朱某某、姚某某、吴某某、顾某某、朱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蒋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诫勉语: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程  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张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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