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伊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判拘役四个月

作者:上海贩卖毒品罪律师 来源: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29 22:29:59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长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伊某某,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日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长刑初字第3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某某,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某某及翻译人员古丽夏提·司马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伊某某至本市长宁区虹桥路宋园路附近,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0.49克的海洛因贩卖给购毒人员孙某某(另行处理),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伊某某拘役并处罚金之刑罚。

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已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顾  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辛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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