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设赌场罪案例:青浦朱某开设赌场获判缓刑

作者:上海开设赌场罪案例 来源:上海开设赌场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0 14:05:3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青刑初字第432号  被告人朱某。  被告人冯某甲。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冯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青刑初字第432号

  被告人朱某。
  被告人冯某甲。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冯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4月,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多次以营利为目的,在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枫泾12队一小树林内开设赌场,以“二八杠”形式组织赌博,雇佣被告人冯某甲开车接送赌博人员。同年4月24日,公安机关查获了上述赌场,当场抓获夏某甲等参赌人员10余人,收缴涉案资金人民币3万余元及赌具牌1副。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冯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辨认笔录,证人薛某、褚某甲、郑某、朱某青、张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喻某甲、余某、徐某甲、彭某甲、吴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夏某甲、徐某甲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及清单,罚没款统一收据,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冯某甲受雇在赌场内工作,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冯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冯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冯某甲的犯罪罪名及分别认定主从犯、均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冯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朱某、冯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诫勉语: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程  程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陆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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