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赌博罪案例

作者:上海赌博罪案例 来源:上海赌博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0 16:54:16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杨刑初字第4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杨刑初字第4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下旬,被告人史某某从他人处获取“百家乐”赌博账号“buqing93”,在其租借的本市杨浦区殷行路XXX弄XXX号XXX室放置计算机,召集参赌人员进行“百家乐”赌博。自2014年11月24日起,被告人史某某登陆该赌博账号为参赌人员投注、结算赌资,并从中渔利。

  2014年12月6日11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对本市杨浦区殷行路XXX弄XXX号XXX室进行检查,抓获被告人史某某及参赌人员吕某某等人,并查获人民币6,600元及涉赌计算机1台。

  经查,2014年11月24日、12月1日和12月5日,该赌博账号投注额为人民币122,6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某、袁某某、徐某某、李某、陈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陈乙、张某的证言,《租赁协议》,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电脑截图、案发现场等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网安支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史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人民币6,600元、赌具计算机1台均予没收;责令被告人史某某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刘惠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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