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张某贩卖毒品罪获判缓刑

作者:上海贩卖毒品罪律师 来源: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5-12 21:49:2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杨刑初字第4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杨刑初字第4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2时许,购毒人员高某某通过电话、短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购买1克“冰毒”,双方约定在本市杨浦区水电新村XXX号门口交易毒品。当日3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地点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张某某丢弃在地上的甲基苯丙胺4.17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某、陈甲、陈乙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机短信、通话记录的照片,查获的毒品的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1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张某某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查获的毒品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周  雯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周薇   张荟


上一篇:上海开设赌场罪案例:闸北X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获刑 下一篇:上海信用卡诈骗案例:浦东X某涉嫌信用卡诈骗获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