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设赌场罪案例:闸北X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获刑

作者:上海开设赌场罪律师 来源:上海开设赌场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5-12 21:46:55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闸刑初字第2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被告人何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何…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2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被告人何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年初至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经预谋,在本市中华新路XXX弄XXX号二楼何某某家中开设网上“六合彩”赌场,接受赌客投注赌博,并将赌资交与上家李某某(另行处理),由李返还投注金额10%作为盈利。期间俞某某、丁某某等人(均另行处理)在该赌场内投注赌博。两名被告人每月非法获利人民币千余元。
  2015年1月15日晚,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当场抓获了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并缴获了一台用于投注的电脑及相关赌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俞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和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及涉案物品照片、《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追缴没收。
  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汤静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祝旭君


上一篇:上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被告获判六个月拘役 下一篇: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张某贩卖毒品罪获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