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例

作者:上海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例 来源:上海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3 18:16:04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9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女;因本案于2014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62号起诉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9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女;因本案于2014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冰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5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沈长浜街XXX号XXX室被告人董某某暂住地进行人口信息采集时,当场查获《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299份、《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118份、《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88份,并抓获被告人董某某。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
  到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税务机关的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董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李  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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