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获刑八个月

作者:上海职务侵占案例 来源:上海职务侵占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3 18:17:01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9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乙,男;因本案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9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乙,男;因本案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7月,被告人周乙在担任上海俊灿食品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灿公司”)西南市场区域经理期间,利用下单发货及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将四川德阳市东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泽公司”)的货款人民币6,800元占为己有。同时谎称东泽食品有限公司需要进货及编造客户成都众生缘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下单,将公司价值人民币38,125元的货物提走变卖。2014年7月底,被告人周乙擅自离职。
  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周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乙的亲属已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谢某某的陈述,证人纪某某、唐某、赵某某、周甲的证言,相关收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在职证明、对账通知单、送货单、客户购销回执单、进货单、费用报销单、托运单等书证,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乙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共计价值人民币4.4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周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于案发后能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对周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周  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叶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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