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诈骗罪案例:诈骗他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作者:上海诈骗罪案例 来源:上海诈骗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3 18:21:24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4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徐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4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徐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8月间,被告人徐某某谎称其为中学老师,有能力能安排外来人员子女在本市闵行区某学校入学,先后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4,000元及香烟等财物,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4,000元及香烟等财物,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000元、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及香烟等财物,化用殆尽。
  2014年8月底,被告人徐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并离开上海。经被害人报警,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李甲、李乙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李  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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