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法拘禁缓刑案例:非法拘禁一审获判缓刑

作者:上海非法拘禁罪案例 来源:上海非法拘禁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4 18:07:51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虹刑初字第3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虹刑初字第3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蔡某某与邵某某、李甲、杨乙(均已判刑)等人结伙,于2013年3月20日,由邵某某在本市四平路XXX号世纪大厦9楼办公室内与被害人段某某商讨具体还款事宜,后由被告人蔡某某及李甲将被害人段某某带至隔壁房间进行殴打,并对被害人段某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4余小时。
  被告人蔡某某与邵某某、李甲、解某某、宗某某、董某、吴某、李乙(均已判刑)等人结伙,于2013年5月27日15时许,由邵某某指使李甲、解某某将被害人杨甲带至本市四平路XXX号世纪大厦18楼办公室催讨欠款。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及李甲、解某某、宗某某、董某、吴某等人先后对杨甲进行殴打,后由蔡某某安排宗某某、吴某、李乙等人轮流在本市长寿路附近“海上海”浴场、飞扬宾馆对杨甲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72余小时。
  被告人蔡某某与李甲、杨乙、宗某某、解某某、李乙等人结伙,于2013年6月上旬,为催讨欠款,对被害人吕某某进行殴打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0余小时。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段某某、杨甲、吕某某的陈述笔录及杨甲提供的借条、收条、承诺书等书证,同案关系人李甲、宗某某、解某某、董某、李乙、吴某等人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与他人结伙,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凌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马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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