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包庇罪案例:被告一审被判二个月十五日

作者:上海包庇罪案例 来源:上海包庇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6 18:28:12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闸刑初字第3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燕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某某犯包庇罪,于2015年5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3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燕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某某犯包庇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4日21时许,赵某(已判刑)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皖S3XXXX的比亚迪轿车途经本市闸北区中山北路沪太路附近,适逢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设卡检查酒后驾车。为帮助赵某逃避处罚,乘坐在车内的被告人燕某某与赵某调换了座位,并对民警谎称系燕驾驶该车。经鉴定,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mg/ml。
  同月26日,被告人燕某某到案后仍谎称系自己驾车。被刑事拘留后,燕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徐甲、徐乙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提供和出具的高架高清探头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明知赵某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燕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高  欣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李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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