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敲诈勒索罪案例:被告获刑六个月

作者:上海敲诈勒索罪案例 来源:上海敲诈勒索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6 18:26:14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10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胡某,男;2000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10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胡某,男;2000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洪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胡某至本市闵行区江川路XXX弄XXX号门口,见被害人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轿车车门末锁,遂拉开车门,窃得车内价值人民币162元的UNISTRONGGOU牌车载导航仪1台及备胎、发票、驾驶证、就诊记录等物品。后被告人胡某通过车内物品上获取的被害人的联系电话,以拿回被盗物品为由向被害人勒索人民币5,000元,后沈支付人民币500元拿回了导航仪等部分物品。
  2015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至本市闵行区江川路XXX弄XXX号门口,见被害人毛某某的轿车停放于该处,遂持锤敲碎车窗,窃得车内共计价值人民币250元的苹果牌8GIPODTOUCH1台、SONY牌录像带11盘等物品。后被告人胡某通过车内物品上获取的被害人毛某某的联系电话,以拿回被盗物品为由向被害人勒索人民币5,000元,又主动归还5盘录像带并将要价降为人民币3,000元,但因毛未予理会而未得逞。
  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胡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作案工具圆头锤和手机sim卡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部分赃款人民币500元和赃物录像带6盘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分别发还两名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某、毛某某的陈述,相关手机短信记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胡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赃款、赃物发还各被害人(已发还);继续追缴被告人胡某的其余违法所得。
  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李  群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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