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获刑五个月

作者: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 来源:上海贩卖毒品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8 22:01:20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172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17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172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17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5]1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路、华东路路口,将0.3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陶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陶某某、程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毒品、毒资照片、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尿液检验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达0.3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
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冯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周虹艳

 代理审判员冯  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周虹艳


上一篇:上海非法拘禁案被告获判缓刑 下一篇:上海诈骗罪案例:被告获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