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贩卖毒品案例:X某贩卖毒品被判拘役五个月

作者:上海贩卖毒品案例 来源:上海贩卖毒品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7 17:19:4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闸刑初字第2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2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陆某在本市延长中路XXX号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附近,将二小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帖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1.5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帖某、戚某某的证言笔录,《查询账户明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陆某的供述笔录、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查缴的毒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周  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张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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