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例:陈某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判缓刑

作者:上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例 来源:上海故意毁坏财物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7 17:24:52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松刑初字第5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乙。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松刑初字第5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乙。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陈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乙在返回其位于本区广富林路1599弄三湘四季花城18号1101室的居住地时,在小区地下车库内用硬币划损了被害人陈甲牌号为浙C7XXXX的奥迪轿车(经鉴定,物损为人民币2,866元)、被害人张某牌号为沪A7XXXX的迈腾轿车(经鉴定,物损为人民币1,116元)、被害人肖某某牌号为沪C1XXXX的雅阁轿车(经鉴定,物损为人民币2,820元)、被害人朴甲牌号为苏A8XXXX的大众轿车(经鉴定,物损为人民币3,185元)。
  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陈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乙对被害人张某、朴甲进行了赔偿,向被害人陈甲、肖某某各赔偿了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上述4名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甲、张某、肖某某、朴甲的陈述,证人杨某某、许某某、朴乙的证言,监控录像,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及照片,刑事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电话记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向本院缴纳了赔偿款人民币1,686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人民币一千六百八十六元,其中人民币八百六十六元发还被害人陈甲,人民币八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肖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美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顾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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