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盗窃罪案例:闵行王X某盗窃获刑

作者:上海盗窃罪律师 来源:上海盗窃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5-09 21:32:30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8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某某,男;2012年1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8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某某,男;2012年1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洪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一辆开往纪王镇的189路公交车后门处,当车行至本市闵行区七莘路星站路车站,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窃得何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1,160元的小米牌MI3W型手机1部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2015年2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闵行区七莘路近沪松公路189路公交车站,趁被害人董某某上车不备之机,窃得董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1,118元的苹果牌iphone4S手机1部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涉案手机经依法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某、董某某的陈述,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及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所判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已缴纳部分予以抵扣。)
三、扣押手机发还各被害人(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李  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宋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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