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务侵占罪案例: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获刑八个月

作者:上海职务侵占罪案例 来源:上海职务侵占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9 21:33:5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8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8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洪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本市闵行区XX路XXX号上海XX网点XX路店有限公司收银员的职务便利,将价值人民币6,900元的腾讯Q币充入个人QQ账户内,并携带营业款人民币4,250元逃离公司,后将上述钱款、Q币全部花用。
  2015年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某、单某的证言,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单、充值订单,上海XX网点XX路店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充值记录截图,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计人民币1.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李  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宋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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