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虚开发票缓刑案例

作者:上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缓刑案例 来源:上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2 09:52:13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杨刑初字第5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5〕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杨刑初字第5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5〕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与上海敦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为尽快收回相关的业务款项,让他人为上海敦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销货单位为上海丰标实业有限公司,税款计人民币23,247.8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上述税款已由上海敦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退出税款人民币23,247.8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调查证明等,上海敦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账凭证等,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李某到案情况的说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确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上海敦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自首并自愿认罪,且退出税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督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出的税款人民币23,247.86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刘惠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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