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获刑七个月

作者: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 来源:上海贩卖毒品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8 23:04:05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松刑初字第3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兰某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松刑初字第3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兰某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健兵、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兰某某至本区松汇中路金沙滩“笑笑五金店”旁弄堂内,将1包白色晶体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山某某,随即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兰某某用于出售的1包白色晶体净重0.6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手机截图,视听资料及视频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记录,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网上人口信息资料、前科劣迹资料、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涉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房素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胡璁旖


上一篇:故意伤害一审获刑一年 下一篇:上海职务侵占缓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