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一审获刑一年

作者:上海容留卖淫案例 来源:上海容留卖淫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8 23:07:09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16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16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在负责管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兴路XXX号的隆丰会所期间,于2015年1月14日,先后容留会所内小姐韦某某与龚某、颜某,姚某与陈甲(均另行处理)分别在该会所包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当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韦某某、龚某、颜某、姚某、陈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乙、周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记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以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丁晓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周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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