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法经营网吧案例:一审被判九个月

作者:上海非法经营网吧案例 来源:上海非法经营网吧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2 14:25:39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浦刑初字第45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45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没有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川路XXX号无证经营网吧,营业额共计人民币60000余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网吧收费系统截屏图、房屋租赁合同、证人陆某某、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相关工作情况说明、收缴经营物品、工具收缴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作案工具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被告人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肖  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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