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买卖国家印章罪案例

作者:上海买卖国家印章罪案例 来源:上海买卖国家印章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3 22:48:2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虹刑初字第5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虹刑初字第5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于2015年4月9日14时许,经事先电话约定,至本市虹口区仁德路XXX号门口,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三套上海市机动车牌照及行驶证出售给王某,成交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三副机动车牌照和三本行驶证均系伪造。
  以上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王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拍摄的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协查、比对工作联系单》及上海沪公交通标志厂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
   二、缴获的伪造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凌  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马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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