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缓刑案例

作者:上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缓刑案例 来源:上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5 19:24:22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17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炬某阀门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XX-8,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蔡路镇勤益村3队,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17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炬某阀门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XX-8,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蔡路镇勤益村3队,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诉讼代表人顾丹,女,30岁,上海炬某阀门配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顾某某。
  辩护人陆卫钢,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炬某阀门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诉讼代表人顾丹、被告人顾某某以及辩护人陆卫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起,被告人顾某某为使其负责经营的上海炬某阀门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某公司)少交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邱某某(另处)虚开得上海浦东晓昕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连馨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陆涵工贸有限公司共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563,675.19元,税款共计人民币1,115,824.81元,均已由炬某公司入账并全部申报抵扣。2014年11月、12月,被告单位炬某公司在申报纳税时,对上述抵扣税款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
  2015年1月5日,被告人顾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炬某阀门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人邱某某的证言,涉案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财务明细账、分类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炬某阀门配件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1,110,000余元被骗,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顾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单位炬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案发后均有自首情节,被告单位炬某公司补缴了全部抵扣税款,依法可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顾某某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顾某某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征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炬某阀门配件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一万六千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顾某某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苏  琼
 审  判  员康  英
 人民陪审员褚云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吴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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