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容留卖淫罪缓刑案例:被告一审被宣告缓刑

作者:上海容留卖淫缓刑案例 来源:上海容留卖淫缓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5 19:23:16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19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5]1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卖淫…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19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5]1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3054号开设雅仁足浴店,容留他人在该店包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对所获嫖资按比例分成。2014年5月12日晚,公安民警对雅仁足浴店进行查处,查获该店女性服务员姜某某、刘某某与程某某、郭某某(男)在该店包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姜某某、刘某某、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能坦白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胡某某身体健康状况,可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康  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吴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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